戶籍法第七十八條立法沿革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78條規定:

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說明:

=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監護關係終止時,監護人應於十五日內,開具左列各款事項,聲請為監護關係終止之登記。
一、受監護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及本籍。
二、監護關係終止之原因及年月日。
=民國97年5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五條之一移列。
二、配合修正援引條文之條次,且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二項,已將「通報」,修正為「辦理」,爰配合將本條所定「通報」,修正為「辦理」。
三、調整罰鍰額度,並增訂罰鍰金額下限。


瀏覽次數:2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