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七十九條立法沿革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79條規定: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說明:

=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關於監護登記之聲請,應向受監護人本籍地或寄籍地之戶籍主任為之。
=民國97年5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
二、為促使申請人申請戶籍登記,爰提高罰鍰額度,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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