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八十條立法沿革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80條規定:

戶長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說明:

=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死亡登記之聲請,應由聲請人於知其死亡之日起七日內,開具左列各款事項為之。
一、死亡者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及本籍。
二、死亡之年月日時及所在地。
三、死亡之原因。
四、死亡者配偶之有無,有配偶時,其姓名。
五、死亡者父母之姓名、職業及本籍。
六、家長之姓名、職業、本籍及與死亡者之親屬關係。
七、停厝或埋葬地。
=民國97年5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戶長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戶長無故扣留戶口名簿而不提供戶內人口憑以辦理戶籍登記,爰增列違反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罰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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