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八十三條立法沿革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83條規定:

本法除第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九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第四條第一款第六目、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四項有關輔助登記部分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說明:

=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於死亡登記之聲請準用之。
=民國97年5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除第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九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第四條第一款第六目、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四項有關輔助登記部分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將本條援引條文之條次酌作修正。
三、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規定(原條文第四十六條),係為因應認領、終止收養、結婚與兩願離婚,有正當理由經核准外,不得委託辦理。其中結婚部分,於儀式婚及登記婚均有適用,與民法結婚登記制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無涉,爰不再規定其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
四、本法配合行政院送請司法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民法總則編及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所增列有關輔助登記之相關規定,其施行日期,應與上開修正草案立法完成後之施行日期同,爰增列相關規定,以利適用,並利相關機關妥為準備及宣導。
=民國100年5月6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除第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九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第四條第一款第六目、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四項有關輔助登記部分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理由-配合本法本次之修正,增列第二項,規定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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