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八十九條立法沿革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89條規定:

說明: 

=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繼承登記之聲請,繼承人應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開具左列各款事項為之。
一、繼承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本籍及所在地。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本籍及與繼承人之親屬關係。
三、繼承開始之年月日。
四、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時,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職業及本籍。
指定繼承人為繼承登記之聲請時,並應附具遺囑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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