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九十三條立法沿革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93條規定:
說明:
=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戶籍主任收受關於戶籍及人事登記之各項書類時,應依本籍、寄籍及應行登記事項之性質,分別登記於相當之登記簿。如因人事登記事項致戶籍有變更時,並應登記於相當之戶籍登記簿或通知該管戶籍主任。如本籍或寄籍有變更時,應通知關係戶籍主任為本籍、寄籍之註銷或轉籍之登記。
前項登記,並應記明各項書類收受之號數、年月日及送交者之姓名、職業、住所,送交者為機關或公務員時,其機關名稱或官職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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