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九十九條立法沿革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99條規定:

說明: 

=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戶籍登記,應於第十八條所定之登記簿用紙內登記左列事項。
一、家長、前家長及家屬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及本籍。
二、成為家長及家屬之原因及年月日,但因出生而為家屬者,不在此限。
三、家長與前家長之親屬關係。
四、家長與家屬之親屬關係。
五、由他家入為家屬者,其原籍。
六、家長、家屬有變更時,其原因及年月日。
七、有監護人時、監護人之姓名、住所、職業及監護開始終止之年月日。
八、其他關於家長或家屬之關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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