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一百條立法沿革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100條規定:
說明:
=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登記家長及家屬之姓名時,應依左列次序。
一、家長。
二、家長之配偶。
三、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家長之直系卑親屬及其配偶。
五、家長之旁系親屬及其配偶。
六、其他家屬。
直系親屬或旁系親屬間之次序,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依其出生之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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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登記家長及家屬之姓名時,應依左列次序。
一、家長。
二、家長之配偶。
三、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家長之直系卑親屬及其配偶。
五、家長之旁系親屬及其配偶。
六、其他家屬。
直系親屬或旁系親屬間之次序,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依其出生之先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