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一百零三條立法沿革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103條規定:

說明: 

=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受理第四十四條轉籍聲請時,戶籍主任應依據聲請書所載事項,編訂新戶籍,以新戶籍之副本送呈監督官署。
原籍地之戶籍主任,於接受前項之聲請書時,應記載其轉籍事由於原戶籍而註銷之,並將其謄本呈送監督官署。
轉籍人於新管轄戶籍主任為轉籍之登記時,取得新本籍或寄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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