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一百十二條立法沿革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112條規定:
說明:
=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戶籍主任於登記後,應即按件分別謄寫於關係登記簿副本,送呈監督官署,送呈後應為欄外登記時,由戶籍主任作成欄外登紀謄本,補送監督官署。
監督官署接受前項補送謄本時,應粘附於登記簿副本中相當登記欄外,加蓋騎縫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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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戶籍主任於登記後,應即按件分別謄寫於關係登記簿副本,送呈監督官署,送呈後應為欄外登記時,由戶籍主任作成欄外登紀謄本,補送監督官署。
監督官署接受前項補送謄本時,應粘附於登記簿副本中相當登記欄外,加蓋騎縫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