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一百十六條立法沿革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116條規定:
說明:
=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變更登記之聲請,應自許可之日起於十五日內,開具左列各款事項,附具許可書謄本,向原登記之戶籍主任為之。
一、原登記事項之名稱及年月日。
二、所變更之事項。
三、變更之原因及許可年月日。
因確定判決而變更登記時,並應附具判決書謄本,依前項規定聲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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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變更登記之聲請,應自許可之日起於十五日內,開具左列各款事項,附具許可書謄本,向原登記之戶籍主任為之。
一、原登記事項之名稱及年月日。
二、所變更之事項。
三、變更之原因及許可年月日。
因確定判決而變更登記時,並應附具判決書謄本,依前項規定聲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