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一百十七條立法沿革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117條規定:
說明:
=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登記後,利害關係人如發見有法律上不能允許之事項或有錯誤脫漏情事時,得經該管監督官署或司法機關之許可,聲請更正登。
前項情事,由戶籍主任發見時,應即通知原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更正登記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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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登記後,利害關係人如發見有法律上不能允許之事項或有錯誤脫漏情事時,得經該管監督官署或司法機關之許可,聲請更正登。
前項情事,由戶籍主任發見時,應即通知原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更正登記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