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一百十九條立法沿革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119條規定:
說明:
=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變更姓名者,應自許可之日起十五日內,開具左列各款事項,附其許可書謄本聲請之。
一、變更前之原姓名。
二、變更後之新姓名。
三、變更之原因及許可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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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變更姓名者,應自許可之日起十五日內,開具左列各款事項,附其許可書謄本聲請之。
一、變更前之原姓名。
二、變更後之新姓名。
三、變更之原因及許可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