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立法沿革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121條規定:
說明:
=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前條訴願書,應繕具副本,分送原處分之戶籍主任,戶籍主任接到訴願書副本,認訴願為有理由者,應即行變更或撤銷其原處分,呈報監督官署,並通知訴願人,認為無理由者,應附具答辯書及關係書類,於十五日內送呈監督官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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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前條訴願書,應繕具副本,分送原處分之戶籍主任,戶籍主任接到訴願書副本,認訴願為有理由者,應即行變更或撤銷其原處分,呈報監督官署,並通知訴願人,認為無理由者,應附具答辯書及關係書類,於十五日內送呈監督官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