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立法沿革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127條規定:
說明:
=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戶籍主任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十元以下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關於戶籍或人事登記之聲請者。
二、怠於戶籍或人事之登記者。
三、依本法應行呈報監督官署或轉送其他戶籍主任之事項,不為呈報或轉送者。
四、對於本法規定之統計季報、統計年報及其他報告不按期編送者。
瀏覽次數:2414
=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戶籍主任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十元以下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關於戶籍或人事登記之聲請者。
二、怠於戶籍或人事之登記者。
三、依本法應行呈報監督官署或轉送其他戶籍主任之事項,不為呈報或轉送者。
四、對於本法規定之統計季報、統計年報及其他報告不按期編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