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立法沿革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127條規定:

說明:

=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戶籍主任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十元以下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關於戶籍或人事登記之聲請者。
二、怠於戶籍或人事之登記者。
三、依本法應行呈報監督官署或轉送其他戶籍主任之事項,不為呈報或轉送者。
四、對於本法規定之統計季報、統計年報及其他報告不按期編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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