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立法沿革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128條規定:

說明: 

=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戶籍主任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元以下之罰鍰。
一、無正常理由拒絕請求閱覽戶籍登記簿或人事登記簿者。
二、無正當理由不交付戶籍或人事登記之謄本者。
三、無正當理由不交付戶籍或人事聲請之證明書者。


瀏覽次數:241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