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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收養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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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為發生親子關係之原因,而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民法第1072條規定)。收養關係因收養他人之子女而發生,凡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者,雖用義男或寄子之名稱,亦為民法所稱之養子,被上訴人係由某甲夫婦收養為子,業經原判決合法認定,茲上訴人以某甲墓碑上載有義男字樣,甲妻某氏在另案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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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收養子女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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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收養必須以書面契約形式進行,並向法院提出申請以獲得認可。法院將根據相關條件,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意向、成年人收養的限制等,來審查和評估收養申請。如果被收養者為成年人,法院將審查是否存在違反收養目的的重大事由,並對該收養申請進行審慎評估,以確保收養的正當性和合法性。收養人應比被收養人年長20歲以上,以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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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與我關係為何?繼母帶來的兩名女兒,跟我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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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在沒有血緣、沒有收養的情況下,繼母帶來的女兒在法律上沒有直系或旁系親屬關係,也沒有繼承權與扶養義務;若經認領或收養而成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則會依血親或擬制血親的規定計算親等並產生相應的法律權利義務。 律師回答: 在法律上,「繼父母」與「繼子女」並不是民法上的正式用語,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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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患者能否合法收養子女?法規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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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倘若精神疾病患者欲收養,法院必然會審查其年齡條件與行為能力條件是否符合法律要件。若法院認定該收養實為謀取收養人財產、逃避義務,或缺乏收養真意與實質生活關係者,將不予認可,以防止收養制度成為法律脫法的工具。收養制度既關涉家庭制度正當性與弱勢者保護,法律設計與司法審查機制均應嚴守秩序與倫理的底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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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收養」自己的小孩?淺談法律上親子關係之發生方式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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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收養制度雖為實現親子關係的一種重要方式,但法律上之收養,不應淪為達成非正當目的之工具,法院應嚴格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審查其成立要件與合意內容,並依當事人之生活事實及實際情感互動來判斷是否真正具備收養之實質必要性,以確保收養制度的正當性與可行性。至於認領與收養之區別,應明確釐清,尤其不能將本可認領之親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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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我不是你親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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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不論是無血緣收養、親戚收養還是繼親收養,法院都須依據民法的規範及個案具體情況審慎裁量,而非僅憑當事人的書面聲請或雙方合意即准予認可。收養制度的存在,是法律對於事實親子關係的補充與認可,其核心仍在於是否存在真正的親情連結與扶養關係,才能達成制度設計的初衷與立法目的。唯有如此,才能保障收養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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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養!階級複製到我為止!BUT H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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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依我國民法規定,收養是一種以建立法律上親子身分關係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必須具備書面契約形式,並向法院聲請認可。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及第1079條之2之規定,被收養者若為成年人,法院應審酌是否有下列不予認可的情形,例如: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收養對其本生父母不利或其他重大事由違反收養目的,倘有此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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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要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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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收養制度雖本旨在於保護兒童、實現家庭功能,惟制度運作過程中須兼顧法律正當性、當事人真意與社會秩序維護。故無論為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收養,或成年收養制度之建立與運作,均應本於真誠建立親子關係之初衷,並經法院審慎查核與實質認定,方可賦予其合法性與正當性,使收養制度真正發揮保護弱勢、穩定家庭、促進社會和諧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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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要件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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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收養不僅是法律契約,更是深具社會意義的身分行為,必須具備真誠親子合意與符合社會倫理之正當性。收養程序繁複、要件嚴格,主要是為了確保收養制度不被濫用,並保障所有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收養人若有意聲請收養,應事先詳閱法條規定,確保符合各項法律要件,並應誠實面對法院之審查,方能保障收養之合法性與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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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收養?成年人收養有何注意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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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收養制度為法律認可之親子創設機制,其效力所涉極廣,故不論是形式面之書面契約、聲請程序,抑或實質面之親子合意、扶養事實與社會倫理,法院皆應嚴格把關,不僅維護收養制度之正當性與穩定性,亦能避免收養制度被用作脫法手段,進而破壞我國整體身分法制之價值與秩序。成年人收養雖無需經收出養媒合或接受兒少福利機構之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