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立法沿革

    瀏覽次數:15

     

    家事事件法第132條規定: 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以書面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拋棄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四、知悉繼承之時間。 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拋棄繼承為合法者,法院應予備查,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之其他繼承...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