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立法沿革

    瀏覽次數:13

     

    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 下列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 二、關於指定、撤銷或變更監護人執行職務範圍事件。 三、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 四、關於監護人報告或陳報事件。 ...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