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六十七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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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法第67條規定: 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如法院就原告或被告為生父之事實存在已得心證,而認為得駁回原告之訴者,應闡明當事人得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請求。 法院就前項請求為判決前,應通知有法律上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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