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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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法第174條規定: 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聲請人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一項裁定,於監護宣告裁定生效時,失其效力。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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