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立法沿革

    瀏覽次數:18

     

    家事事件法第133條規定: 親屬會議報明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時,應由其會員一人以上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證明文件: 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三、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四、所選定遺產管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說明: =...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