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33條規定:
親屬會議報明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時,應由其會員一人以上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證明文件:
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三、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四、所選定遺產管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親屬會議報明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時,應由其會員一人以上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證明文件:
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三、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四、所選定遺產管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理由-親屬會議既非法人,又不是非法人團體,無程序能力,關於其如何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於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時,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有必要予以明定,以利遵循,爰設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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