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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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法第139條規定: 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除申報權利期間外,於前二條之公示催告準用之。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除申報權利期間外,於前二條之公示催告準用之。 理由-關於公示催告之公告方法、報明期間之起算時點,於第一百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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