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39條規定:

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除申報權利期間外,於前二條之公示催告準用之。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除申報權利期間外,於前二條之公示催告準用之。
理由-關於公示催告之公告方法、報明期間之起算時點,於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公示催告,除關於報明之期間,應另依民法之規定外,有準用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之必要,爰設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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