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立法沿革

    瀏覽次數:17

     

    家事事件法第136條規定: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時,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附具證明文件: 一、聲請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三、聲請之事由。 四、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 親屬會議未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或前條另為選定遺產管理人...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