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立法沿革

    瀏覽次數:16

     

    家事事件法第134條規定: 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以自然人為限。 前項遺產管理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解任之,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 一、未成年。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受清算宣告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說明: =民國100...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