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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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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192條規定: 前條第一項、第四項強制金裁定確定後,情事變更者,執行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變更之。 債務人為前項聲請,法院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停止強制金裁定之執行。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前條第一項、第四項強制金裁定確定後,情事變更者,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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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192條規定: 前條第一項、第四項強制金裁定確定後,情事變更者,執行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變更之。 債務人為前項聲請,法院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停止強制金裁定之執行。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前條第一項、第四項強制金裁定確定後,情事變更者,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