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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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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166條規定: 聲請人為監護宣告之聲請時,宜提出診斷書。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聲請人為監護宣告之聲請時,宜提出診斷書。 理由-為使受訴法院能儘快把握事證調查之方向,及決定有無命如何鑑定之必要,以促進程序,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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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166條規定: 聲請人為監護宣告之聲請時,宜提出診斷書。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聲請人為監護宣告之聲請時,宜提出診斷書。 理由-為使受訴法院能儘快把握事證調查之方向,及決定有無命如何鑑定之必要,以促進程序,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