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66條規定:

聲請人為監護宣告之聲請時,宜提出診斷書。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聲請人為監護宣告之聲請時,宜提出診斷書。
理由-為使受訴法院能儘快把握事證調查之方向,及決定有無命如何鑑定之必要,以促進程序,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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