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十七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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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法第117條規定: 被收養人之父母為未成年人而未結婚者,法院為認可收養之裁定前,應使該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聲請人及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人確定時發生效力。 認可收養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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