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十三條立法沿革

    瀏覽次數:14

     

    家事事件法第113條規定: 本章之規定,於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準用之。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本章之規定,於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準用之。 理由-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一既規...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