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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十八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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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118條規定: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被收養人之父母為未成年人而未結婚者,法院為認可收養之裁定前,應使該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 理由-認可收養裁定生效後,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父母間之權利義務均停止,於關係人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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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118條規定: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被收養人之父母為未成年人而未結婚者,法院為認可收養之裁定前,應使該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 理由-認可收養裁定生效後,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父母間之權利義務均停止,於關係人間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