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十八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18條規定: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被收養人之父母為未成年人而未結婚者,法院為認可收養之裁定前,應使該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
理由-認可收養裁定生效後,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父母間之權利義務均停止,於關係人間之影響重大,所以在該裁定程序法院除應依本法第七十七條保障利害關係人之程序參與權外,如被收養人之父母尚未成年且未結婚者,尤須保障出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聽審請求權。惟未成年人出養其非婚生子女之原因不一,為免對其造成傷害並兼顧事件進行之便利,併設但書之例外規定,以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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