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十六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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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法第116條規定: 法院認可未成年人被收養前,得准收養人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一定期間,供法院決定之參考;共同生活期間,對於未成年人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收養人為之。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法院認可未成年人被收養前,得准收養人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一定期間,供法院決定之參考;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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