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十四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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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法第114條規定: 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收養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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