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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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法第143條規定: 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 五、家長。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 財產管理人之權限,因死亡、受監護、輔助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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