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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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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142條規定: 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理由-一、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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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142條規定: 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理由-一、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