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立法沿革

    瀏覽次數:16

     

    家事事件法第145條規定: 財產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改任之;其由法院選任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改任之。 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財產管理人不勝...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