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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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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146條規定: 法院選任、改任或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時,應詢問利害關係人及受選任人之意見。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法院選任、改任或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時,應詢問利害關係人及受選任人之意見。 理由-為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及確認被選任人擔任該職務之意願,並使被選任人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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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146條規定: 法院選任、改任或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時,應詢問利害關係人及受選任人之意見。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法院選任、改任或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時,應詢問利害關係人及受選任人之意見。 理由-為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及確認被選任人擔任該職務之意願,並使被選任人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