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46條規定:

法院選任、改任或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時,應詢問利害關係人及受選任人之意見。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法院選任、改任或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時,應詢問利害關係人及受選任人之意見。
理由-為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及確認被選任人擔任該職務之意願,並使被選任人知悉其責任與義務,法院於選任、改任或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時,應詢問利害關係人及受選任人之意見。至於詢問之方式,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爰設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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