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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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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140條規定: 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理由-法院對於其所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有監督之權,其監督之方法,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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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140條規定: 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理由-法院對於其所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有監督之權,其監督之方法,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