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40條規定:
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理由-法院對於其所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有監督之權,其監督之方法,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應準用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相關規定;惟失蹤人之財產僅生管理而無清理之問題,與遺產應全部處理完畢之情形未盡相同,爰於本條規定處理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以落實法院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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