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六條立法沿革

    瀏覽次數:16

     

    家事事件法第106條規定: 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法院斟酌前項調查報告為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其內容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相關人員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