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七十五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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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法第75條規定: 聲請或陳述,除別有規定外,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書記官應作成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相對人者,其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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