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立法沿革

    瀏覽次數:18

     

    家事事件法第36條規定: 就得處分之事項調解不成立,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平衡當事人之權益,並審酌其主要意思及其他一切情形,就本案為適當之裁定: 一、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二、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與不得處分之牽連、合併或附帶請求事項合併為裁定。 三、當事人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