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三十四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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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法第34條規定: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法院為前條裁定,應附理由。 當事人對於前條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除別有規定外,應停止執行。 抗告法院之裁定,準用前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再為抗告。 前項情形,準用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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