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三十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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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法第30條規定: 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因調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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