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五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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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法第95條規定: 抗告法院為本案裁判前,應使因該裁判結果而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抗告法院為本案裁判前,應使因該裁判結果而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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