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五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95條規定:
抗告法院為本案裁判前,應使因該裁判結果而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抗告法院為本案裁判前,應使因該裁判結果而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理由-為保障關係人之程序權,避免不當侵害其權益,規定抗告法院為本案裁判前,應使因裁判結果而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如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則不在此限,以彈性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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